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永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