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賢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賢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294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 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5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