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174號
PCDM,112,聲,2174,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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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光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光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製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5年,施用毒品部分未 經上訴而確定,製造毒品部分則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 度上訴字第3466號及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駁 回上訴而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90 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簡字第16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幫助製造毒品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0號判處有期徒刑 4年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749 號駁回上訴確定,前揭①至④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以107年度聲字第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復因 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362號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 嗣於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 1201594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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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