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秉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秉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秉祁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3年2 月,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 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77 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 人林秉祁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