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廖茱蒂
被 告 MANALO MIRA GONZALES(中文名王米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6
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茱蒂係被告MANALO MIRA GONZALES 之朋友,可以提供被告固定住所,並與其同住確保被告準時 到庭,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 所指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限於 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故得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限於被告 、辯護人及與被告具有上開關係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與被告僅係朋友關係,因被告居無定所,其表 示願提供被告住所並與其同住,尚難認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35條第1項所規定得為被告輔佐人之親屬或家屬,聲請人既 不具備聲請停止羈押之法定資格,所為本案聲請,即於法未 合,爰予以駁回。況本案羈押被告之主要原因,依原諭知羈 押之裁定意旨,乃係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加重 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罪嫌重大,且 被告居無定所又係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於考量比例 原則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之裁定,聲請意旨就 被告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必要性均未多做陳明,亦難認有理 由。綜上,本案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