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58號
CYDV,106,補,258,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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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許建峰
被   告 楊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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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