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2年度,433號
PCDM,112,審交易,433,202307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政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07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政宏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政宏僅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而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本僅得駕駛輕型機車,於民國111年4月10日19時 53分許,竟越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 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外側車道往三樹路方向行駛,行經民生 街與民生街27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機車變換車道時,應 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並應讓直行車先行, 注意安全距離,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禮讓內側車道之直行車,且未打方向燈或顯示手勢 ,即貿然向左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適同向左後側有陳鴻源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內側車道直行而至 ,二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陳鴻源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 手腕三角骨骨折、右足踝挫傷併撕裂傷、右膝擦挫傷等傷害 。黃政宏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限之警察機關尚不知何人為 肇事者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陳述車禍發生經過而 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鴻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黃政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



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 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政宏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鴻源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6張、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張、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附卷可稽( 見偵查卷第11、13至19、21至23、26、27頁)。按行車遇有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機車 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 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第9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案發當時,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 、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對於上開交通規則不容諉為不知,而 觀諸前揭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所載,案發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足見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禮讓內 側車道之直行車,且未打方向燈或顯示手勢,即貿然向左變 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致與同向左後側沿內側車道直行而至之 告訴人機車發生碰撞,被告之駕駛行為具有過失,至為灼然 ;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亦可認定。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於112年5月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6月30日施行 。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 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則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 間駕車」,是修正後之規定,除就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無駕駛執照駕車」之構成要件內容予以 明確化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駕駛執照經吊銷、註 銷或吊扣期間駕車」外,並將原本依修正前規定為「必加重 刑」之規定修正為「得加重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 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 定,應適用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論處。
 ㈡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 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 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酒醉駕車,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 4條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 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受 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 6條、第284條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 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 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汽車駕駛執照為 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除依該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 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 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輛 ,不得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 人資格,於法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維護之立法本旨。是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除同條例第21 條第1項第1款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 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內(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已領有小型 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僅考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 照,並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本件交通事故發 生時所駕駛之車種為普通重型機車一節,業經被告自承在卷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按,



是被告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 ,自屬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所稱 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 害人罪,而本院審酌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普通重型 機車之許可憑證,被告未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 資格即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之危 害非微,爰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 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 ,而願接受裁判之情形,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 錄表1紙在卷可參,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既騎乘機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自 身及他人之安全,竟於未考領有合法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復疏未注意禮讓內側 車道之直行車,且未打方向燈或顯示手勢,即貿然變換車道 而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 其諒解,另考量其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程度,並兼衡其 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為營造師傅、需扶養父母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