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廷翰
林俊安
陳怡潔
施雨妍(原名施妍而)
蔡佳穎
李建傑
歐彥廷
陳韋丞
吳陳祥
呂承恩
謝政樺
吳雨玲
蘇蓉蓉
蘇祥灝
段怡秀
林俊吉
康齡尹
李奕勛(原名李仲強)
康家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昶安
蔡旻庭
王俞凱
潘彥佑
柯勝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0175號、第10
1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8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75號 、第10176號被告簡廷翰等賭博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期滿。如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手機99支(111年紅保字第2070號),被告以手機配 合使用U盾操作相關行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 第721號卷【下稱偵721卷】一第235頁),又,二位賭博網 站經營者之一徐定然於警詢筆錄中供稱「手機157支之中我 有使用其中1支,手機其他人平均大約使用20至30支左右, 那些手機門號申登人應該都是人頭,上述手機都是拿來與客 戶聯繫的」(偵721卷二第297頁),被告謝政樺稱「我有使 用過其中的電腦、U盾及手機。電腦、U盾及手機是工作時會 使用的」(同署109年度偵字第6840號卷【下稱偵6840卷】 二第5頁),同案被告王柏鈞(已歿)稱「手機是拿來辦U盾 用」、「手機是用來接受轉帳時銀行傳的驗證碼」(偵721 卷二第91頁、第93頁),被告康家瑋稱「以上的東西都是工 作用」(偵6840卷二第251頁),檢舉函提及「員工上班會 領工作用手機有10幾支」(同署108年度他字第5093號卷第3 1頁),故扣押物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二位賭博網站經 營者之一徐定然於警詢筆錄中供稱「出資是黃家禾出資機房 電腦相關設備」(偵721卷二第299頁)、「U盾、手機是黃 家禾處理」(偵第6840號卷五第22頁),另為賭博網站經營 者黃家禾於警詢筆錄中供稱「機房內的電腦及手機都是我的 」(偵6840卷一第26頁)、「U盾是我在網路上找廠商購買 的,手機是去各大手機行買的,其他東西也是我買的」(偵
6840卷五第24頁)、「上開物品都是我購置的」(偵6840卷 五第25頁),可知扣案物為同案被告黃家禾所有(同署110 年度偵續字第64號、第65號)。內湖機房成員賴家德、邱家 銘二人曾長期每日9時至21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 機房內工作。又,被告柯勝斌於檢察官問:「當時現場查扣 電腦16組、U盾299個、手機99支…是何人所有的?」柯勝斌 答:「電腦設備都是『牛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給我的」 (偵6840卷四第85頁)、「上述等物品都是牛哥請人準備給 我或請人拿錢給我,讓我放置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工 作使用的」(偵6840卷一第47頁),故縱使新莊賭博機房實 際金主或負責人不明,其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扣案物予被告 等人實施聚眾賭博犯行,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前段規定,扣 押物得沒收之,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 40條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沒收範圍:99支手機扣除編號21、22、73、74、61、75、 85、76)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 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不論是犯罪物品或 犯罪所得,原則上都以屬於行為人者,法院始得宣告沒收; 申言之,並不以被告已取得所有權者為限,舉凡犯罪行為完 成時,「已」受被告實質支配之財物或不法利益,均應屬之 。此所謂「供犯罪所用」,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 少阻礙的效果,與犯罪本身具有密切關係,而於犯罪之實行 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號判決 意旨參照)。另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 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 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簡廷翰等24人,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175號、第10176號為緩起訴處 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2年4月7日期滿,業據本院核閱 上揭偵查案件及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該案為查 獲被告等人違法行為地點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在 本院轄區,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對檢察官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共91支,係放置在上開查獲地點配
合U盾使用以進行本案賭博行為等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偵721卷一第195頁至第 225頁、第234頁至第235頁),核與部分被告施雨妍、李建 傑、陳韋丞、呂承恩、蘇蓉蓉、林俊安、李奕勛於警詢供稱 :我與其他機手係利用U盾將賭客匯入金額轉匯至其他大陸 地區人頭帳戶(見偵721卷二第13頁、偵6840卷一第270頁、 第322頁至第323頁、第354頁、偵6840卷二第40頁至第41頁 、第160頁、第237頁),或被告歐彥廷於警詢供稱是以此方 式轉匯給博弈平台上之客人等語(見偵6840卷一第309頁) ;被告陳怡潔、吳陳祥於警詢供稱:會使用U盾登入公司帳 戶查看賭客資金匯入情形等語(見偵721卷二第31頁、偵684 0卷一第337頁);被告潘彥佑於警詢供稱:U盾是用來把錢 匯贏錢的會員,所以每一個U盾都會配1支手機等語(見偵72 1卷二第139頁);被告謝政樺於警詢中供稱:電腦、U盾及 手機是工作時會使用的等語(見偵6840卷二第5頁);被告 蔡佳穎於警詢中供稱:手機、電腦、U盾就是我說的登入線 上海外博弈的網站,匯款給客人使用等語(見偵6840卷二第 177頁);被告康家瑋於警詢中供稱:這些東西都是工作用 等語(見偵6840卷二第251頁);被告陳昶安於警詢時供稱 :我上班時有使用電腦、U盾、手機,手機有時候幫忙接電 話,幾乎都是推銷的等語(見偵6840卷二第267頁);證人 即偵查中同案被告王柏鈞(已歿)於警詢陳稱:電腦跟U盾 是用來將賭博網站會員儲值的款項存入大陸地區的人頭戶內 ,或是將會員欲提領的款項轉出到會員的帳戶,手機是用來 辦U盾用等語(見偵721卷二第91頁)之各自所述利用手機配 合U盾使用以違犯本案之情形大致相符,堪可認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手機確係供被告簡廷翰等24人直接或間接作為本案犯 罪使用之物;又被告柯勝斌於警詢時另供稱:扣案如附表所 示手機是「牛哥」請人準備給我或請人拿錢給我,讓我放置 在本案查獲地點工作使用的等語(見偵6840卷一第47頁); 被告陳昶安於警詢時供稱:這些東西都是柯勝斌的等語(見 偵6840卷二第267頁),亦見被告柯勝斌對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手機有實質管領力,供作自己或本案其他被告犯罪所用, 而均實質支配該等手機,揆諸前揭說明,仍符合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供犯罪所用之物等要件,是聲 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手機,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另聲請人雖於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第3項、第40條 第3項等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本院本得逕行援引適當規定
及理由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載法條及理由之限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對照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紅保字第2070號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電子產品(HUAWEI手機【含SIM卡】) 1支 1 2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2 3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3 4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 5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5 6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6 7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7 8 電子產品(華為手機【含SIM卡】) 1支 8 9 電子產品(無牌手機【含SIM卡】) 1支 9 10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10 11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11 12 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12 13 電子產品(PIONEER手機【含SIM卡】) 1支 13 1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14 15 電子產品(HUAWEI手機) 1支 15 16 電子產品(華為手機【含SIM卡】) 1支 16 17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17 18 電子產品(華為手機【含SIM卡】) 1支 18 19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19 20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20 21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23 22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24 23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25 24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26 25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27 26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28 27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29 28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30 29 電子產品(HUAWEI手機) 1支 31 30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32 31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33 32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34 33 電子產品(華為手機【含SIM卡】) 1支 35 34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 1支 36 35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37 36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38 37 電子產品(PIONEER手機【含SIM卡】) 1支 39 38 電子產品(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40 39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41 40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2 41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3 42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4 43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5 44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6 45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7 46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8 47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含SIM卡】) 1支 49 48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50 49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1 50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2 51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53 52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54 53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5 54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6 55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7 56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8 57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59 58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60 59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62 60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63 61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64 62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65 63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66 64 電子產品(G-PLUS手機【含SIM卡】) 1支 67 65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68 66 電子產品(BLUER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69 67 電子產品(Uniscope手機【含SIM卡】) 1支 70 68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71 69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 1支 72 70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77 71 電子產品(SUGAR手機) 1支 78 72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79 73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80 74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81 75 電子產品(PIONEER手機【含SIM卡】) 1支 82 76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83 77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84 78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86 79 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含SIM卡】) 1支 87 80 電子產品(HUAWEI手機【含SIM卡】) 1支 88 81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89 82 電子產品(SUGAR手機【含SIM卡】) 1支 90 83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91 84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92 85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含SIM卡】) 1支 93 86 電子產品(BLUESTAR手機) 1支 94 87 電子產品(SAMSUNG手機【含SIM卡】) 1支 95 88 電子產品(G-PLUS手機【含SIM卡】) 1支 96 89 電子產品(HONOR手機【含SIM卡】) 1支 97 90 電子產品(小米手機【含SIM卡】) 1支 98 91 電子產品(G-PLUS手機【含SIM卡】) 1支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