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執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TO」商標洗臉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945號 被告吳淑君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 12年4月28日期滿。扣案之仿冒ITO商標洗臉巾,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9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 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洗臉巾1件(112年度白 保字第1367號),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仿冒「ITO」商標 之商品,有扣案物照片、鑑定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洗臉巾1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