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77號
PCDM,112,單禁沒,677,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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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644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9號、第560號),聲請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644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9號、第560號 被告張弘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弘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30日,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644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59號、第560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 鑑定書在卷可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 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 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鑑定報告書 1 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健保卡1張(111年度白保字第3145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7號卷第9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共計266.06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1362號)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8日刑鑑字第1110015157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78號卷第99頁) 3 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1個(111年度紅保字第2305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4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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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