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詠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151、585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詠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1、5 851、6075、6407、6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 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 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 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 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1、5851、6075、6407、6659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 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 之鑑定書可以佐證,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 與其外包裝袋及分裝杓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 違禁物。是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又送驗耗 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及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 ⒈檢體編號:C0000000號。 ⒉毛重1.8696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塑膠袋),淨重1.6348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1.6324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卷第52頁)。 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151號)。 2 殘渣袋1個 ⒈檢體編號:C0000000-0號。 ⒉毛重0.1655公克。 ⒊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51號卷第12頁)。 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51號)。 3 吸管1支 (即扣案之吸管製分裝杓1支) ⒈檢體編號:C0000000-0號。 ⒉毛重0.1081公克。 ⒊以乙醇溶液沖洗含殘渣之吸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