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113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
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計壹點參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 第113號被告陳建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 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第壹 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1.302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3 07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陳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於112年6月23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扣得海洛 因3包(驗餘淨重1.3026公克),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 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 1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 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孟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