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06號
PCDM,112,單禁沒,506,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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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
號、第5993號、第599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聲請人聲
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外包裝袋2個、附表編號2、6所示之針筒2支均沒收銷燬。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 號、第5993號、第5994號、第5995號、第5996號、第5997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 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惟違禁 物仍須視是否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裁判時對犯罪行為人併予宣告 沒收,抑或是對於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是屬於 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第5993號、第5 994號、第5995號、第5996號、第599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 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該案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15時25分許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



體1包(如附表編號1所示,淨重0.0385公克、驗餘淨重0.03 57公克)及針筒1支(如附表編號2所示),經送鑑驗結果, 其中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針筒1支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 院111年1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 1份在卷可查(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卷第14至16、42頁 );於111年6月8日21時23分許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包(如附 表編號5所示,淨重0.208公克、驗餘淨重0.206公克),經 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各1份附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 字第3970號卷第21至25、101頁);於111年7月17日13時45 分許扣得針筒1支(如附表編號6所示),經送鑑驗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009 號卷第13至21、45頁),堪認上開扣案毒品確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針筒2支(即附表編 號2、6所示),爰一併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 (即附表編號1、5所示)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四、至聲請意旨就於109年8月6日12時30分許扣得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3包(如附表編號3所示,共淨重1.643公克、 驗餘共淨重1.6428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液體之注射針筒2支(如附表編號4所示)一併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然查,被告堅決否認上開扣案物與其有關,辯稱: 這些扣案物不是其所有,其不知道這些物品的用途,當時房 間裡還有「林昆」、「郭孟喬」2人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99號卷第18頁),核與證人即飯 店服務人員王致詔於警詢證稱:其發現被告倒在房間外的走 道上,當時房間裡有另一名男子,但已先行離開等語(見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899號卷第30頁)大致 相符,則此部分扣案物尚難認與被告該次犯行有關,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有不宜,故此部分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報告 查扣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57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1支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共淨重1.642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993號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注射針筒2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993號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6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5995號 6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1支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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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