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1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 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7公 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 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為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27公克),係 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 (111年度毒偵字第333號卷第151頁)。從而,本件聲請意 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