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2年度,111號
PCDM,112,原簡,111,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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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原簡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旻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旻修犯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嗣於112年3月28日12時25分許」之記 載應更正為「嗣於112年3月28日13時4分許」。 ㈡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某時許起,即未 經許可持有扣案武士刀1把,迄至112年3月28日13時4分許, 始為警查獲,被告之持有行為,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 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武 士刀,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影響整體社會 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持有刀械之期間、尚未產生實 質危害,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 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 理貨人員,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 之武士刀1把,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現行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子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325號
  被   告 陳旻修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旻修明知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之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竟於民 國112年3月27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向友人收受武士刀1 把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3月28日12時25分許,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0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含16顆子彈之 瓦斯長槍1支(均不具殺傷力,另由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武士刀1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旻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現場照片各1份 附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 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扣案已開鋒之武士刀1把,屬違禁物 ,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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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