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11號
PCDM,112,交易,111,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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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淳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淳雅於民國110年2月27日14時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
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往民權路方向行駛,行經民族路與區運
路口時,適有告訴人李桂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下稱B車),沿同路段同向直行於A車右後方。詎楊
淳雅本應注意右側有無其他車輛、並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間
隔,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有自然光線之情形,被告非不能
注意,然被告竟疏未注意上開應注意情事,使A車右前側車
身與B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告訴人、B車倒地,告訴人因
此受有右肩、右肘、右腕、雙手、上背部、右膝挫傷與右肘
、右腕、右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2年5月23日
和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此有和解書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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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