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547號
PCDM,111,訴,1547,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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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庭裕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續字第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12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與甲○○(業由本院另行判決)均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及氯二甲基卡西酮、 硝西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第4款所 列管之第三、四級毒品,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並知悉毒品 咖啡包常同時混合不同之毒品而成,其內可能含有二種以上 之毒品,竟與甲○○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甲○○於民國109年11月2日 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毒品咖啡包,並藏放於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24 樓之住處,復指示同住於該處之丙○○,持附表編號12所示工 作機,作為毒品交易聯繫之用,由丙○○負責於白天販售上開 毒品咖啡包,甲○○則負責於晚上販售上開毒品咖啡包,以此 方式共同持有上開毒品。嗣警於109年11月2日19時30分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 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又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固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 訟權,但如客觀上不能行使或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之行使,法 院自仍得將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證詞,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 據。本件證人甲○○於偵查中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被告丙 ○○及其辯護人既未釋明該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依上開說明,該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又被告及其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甲○○到庭作證,嗣該證人 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證據請 求調查,堪認被告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依上開說明 ,上開偵查中之證述,雖未經被告詰問,仍得採為本案認定 犯罪事實之依據。是辯護人辯稱上開偵查中之證述不得作為 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並不可採。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本案的毒品、手機 都不是我的,我沒有協助甲○○販賣毒品,我先前自白是因為 甲○○有告訴我,如果出事的話先幫他扛云云。經查,被告於 偵查中自白持上開工作機,協助同住於上址之甲○○於白天販 賣上開毒品乙節,核與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我有給丙○○ 工作機,我有叫他去送咖啡包,白天他負責去賣,晚上我去 賣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40809號卷第272頁);證人即被 告同住上址之女友乙○○於偵查中證稱:甲○○有給丙○○一支工 作機,丙○○通常是白天去送毒品咖啡包等語(見同上卷第24 8頁)相符,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咖啡包及附表編 號12所示工作機扣案可佐,堪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被告雖辯稱其係因甲○○先前要求其扛罪而自白云云 ,惟被告與甲○○係遭警方搜索而同時查獲,而甲○○為警查獲 時第一次警詢筆錄,雖全盤否認犯行,惟亦未供稱係被告所 犯,是被告辯稱扛罪而自白,顯有可疑。況被告初次翻供時 係供稱:之後甲○○出事了要我背,我現在不要認罪等語(見 110年度偵續字第265號卷第84頁),亦與其於本院辯稱甲○○ 事前告知扛罪乙節不符,是被告憑空否認其上開自白,顯非 可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公布增訂第9條第3項: 「犯前5條之罪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並自同年7 月15日起施行。其中,行為人如犯同條例第4至8條之罪而混 合二種級別以上之毒品者,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 毒品之咖啡包,係結合同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原本獨立 成罪之犯罪行為而另行成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之新罪名,應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56號判決參 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條第3項、第5 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罪。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為另一獨立之犯罪 型態,已如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5條第3、4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罪云云,容 有未洽,惟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 更後之罪名及權利,已無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 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上開犯行,與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㈣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混合有如附表編號1至3備 註欄所示二種以上之毒品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牟私利而為上開犯 行之犯罪動機,其所持有毒品數量非微,且混有數種毒品成 分,及與甲○○之角色分工等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 狀況勉持,於本院審理時自稱目前做工,與父母及配偶同住 等生活狀況,其另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 其自稱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暨其改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四、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 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毒品成分,有前開鑑定書1份附 卷可稽,均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毒品,難以 完全析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併予沒收。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 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其餘附表編號4至11、1 3所示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認與本案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均併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丁基 胺戊酮(即附表編號1物品內之毒品成分)、附表編號4至6 、10所示毒品,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云云。惟其中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丁基胺戊酮,係於109年11月16日經行政院 公告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26084號鑑定 書1份附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40809號卷第341至345頁 ),而被告於109年11月2日即已為警查獲,並將該毒品扣案 ,顯見被告行為時法律尚未有處罰持有該毒品之規定,自難 認被告有何此部分犯行。至附表編號4、5所示毒品,雖均經 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為毒品原料,然本件雖有查獲封口機1 台,但於現場並未查獲任何毒品咖啡包之空包裝袋,依卷內 事證,尚難認此部分毒品係被告或甲○○包裝前開毒品咖啡包 所餘,且此部分既未有如同欲販賣之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 外包裝,自無從認定係其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另附表 編號6、10所示毒品,分別係甲○○及被告各自用以施用之毒 品,業據其等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亦難認係其等意圖販賣而 持有之毒品。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有罪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具有事實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愛迪達毒品咖啡包(驗前總淨重約319.67公克、驗餘總淨重約318.16公克) 73包 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另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雙氧苯基丁基胺戊酮成分,惟被告行為時尚未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26084號鑑定書1份可參。 2 王老吉毒品咖啡包(驗前總淨重約170.73公克、驗餘總淨重約169.18公克) 26包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26084號鑑定書1份可參。 3 AAPE毒品咖啡包(驗前總淨重約658.71公克、驗餘總淨重約657.13公克) 100包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098026084號鑑定書1份可參。 4 毒品原料(大,毛重約4.06公克) 1包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可參。 5 毒品原料(小,毛重約0.75公克) 1包 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可參。 6 愷他命(毛重約0.55公克) 1包 甲○○所有,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可參。 7 封口機 1台 8 子彈 4顆 9 現金 新臺幣2400元 丙○○所有 10 愷他命(毛重約1.90公克) 1包 丙○○所有,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可參。 11 IPhone 銀色手機 1支 甲○○所有 12 IPhone 玫瑰金手機 1支 工作機,丙○○所有 13 IPhone 黑色手機 1支 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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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