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鳳
選任辯護人 魏威凱律師
被 告 唐建威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9552號、第21029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理
後(110年度易字第351號),認管轄錯誤並判決移轉管轄而移送
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或被告死亡,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侵占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張玉鳳對其母即被害人李蘭 英(於民國112年5月8日死亡)及被告唐建威對被害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而依同法第338條規 定準用同法第32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之間犯侵占罪,須告 訴乃論。茲代行告訴人張玉龍前因被害人於102年間起罹患 失智症,經檢察官於109年9月25日指定張玉龍為代行告訴人 ,並由代行告訴人對屬被害人李蘭英直系血親之被告張玉鳳 提起本件告訴(見桃偵字9552卷二第359頁),嗣代行告訴 人於本件繫屬於法院後之112年6月19日已撤回對被告張玉鳳 之本案告訴,有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件在 卷可查。另本案於110年1月15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乙 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5日桃檢俊藏109偵9552 字第1099141831號函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狀戳1枚可證, 嗣被告唐建威業於112年5月22日死亡乙情,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證。是被告張玉鳳、唐建威各有 前述告訴經撤回或死亡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