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6號
CHDA,112,簡,16,20230704,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陳仕隆

張絜 同上
陳劭謙 同上
被 告 陳均葦

上列當事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
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