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19號
CHDV,112,除,11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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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顏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9號 編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蔡淑卿 台中商業銀行 埤頭分行 111年1月12日 44,250元 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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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