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11號
CHDV,112,除,111,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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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吳治海

代 理 人 高玉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000000-0 1 400 00000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000000-0 1 400 0000000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000000-0 1 8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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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