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32號
CHDV,112,訴,732,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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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陳守吉



被 告 陳昧之繼承人
陳盤之繼承人
陳萬之繼承人
陳守忠

陳守進
林振
林家逸
陳好款之繼承人
陳忠秋

陳鴻模
陳守滄
陳永偉

陳永祥

陳育坤
陳顏金
楊守銘

楊守旺

陳守銓

陳守堅

陳松坤
陳吉祥
徐健祐
周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暨應提出部分共有人(被繼承人及 其繼承人)之戶籍、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後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13日以112年補字第25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5日內補正( 及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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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