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陳天啓
被 告 柯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為公司同事,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基於維護公司利 益與同仁安全,並貫徹公司(工安零容忍)政策,向單位主管 報告被告駕駛堆高機違反工安事件,單位主管立即用LINE傳 訊息給被告示警,並立即要求被告停止違反工安規定之舉。 被告已讀訊息後,依舊我行我素違反操作。原告隨即就被告 違反工安事件進行錄影存證給單位主管向廠部工安單位舉發 。
㈡原告於111年11月15日上班打鐘前,在廠區同仁們準備啟動機 器生產時,向單位主管詢問昨天舉報被告違反工安事件進度 情形,被告在主管面前與單位同事圍觀下(含主管約12人), 即插進大聲喝斥「你是在哭爸三小(台語辱罵)」,並多次用 恐嚇言語說:「昨天沒用車把你撞了,就錯了(台語發音)」 ,過程中並19次用三字經不堪入耳公然辱罵原告「幹你娘、 幹你娘雞巴、幹幹幹…幹你娘、幹你老母(台語辱罵)」。被 告眨損原告之名譽,致使原告精神與尊嚴嚴重受到損害,讓 原告在單位自卑抬不起頭,故被告霸凌式嚴重公然侮辱、謾 罵與妨害名譽,應賠償原告嚴重侮辱、謾罵與妨害名譽新臺 幣(下同)30萬元。
㈢原告當下表示「我要報警提告」,適逢廠長巡視廠區,並找 原告進辦公室了解情況安撫,也因廠長急著要進會議室開會 ,原告答應廠長說,如原告最後還是決定要提告,會到下班 後才到警察局報案提告,不給廠部為難。無奈,原告進入廠 區駕駛堆高機進行作業時,被告隨即用堆高機前面夾具,大 力撞撃原告所駕駛堆高機後面,並沿著第1撞撃點緊貼著原 告所駕駛堆高機至第10擦撞點。當時原告如沒被安全帶拉住
,必定摔下車造成嚴重傷亡。被告行為讓原告心生畏懼,生 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已造成原告精神與心理、自尊心、妨 害名譽嚴重受創,幾乎每日都會被噩夢驚醒,至今需每日服 用助眠藥才能入睡,故請求精神與心理、威脅、恐嚇與妨害 自由損害賠償30萬元。
㈣被告因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9396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 。
二、被告答辯:被告辱罵原告之犯行,並非持續性,也沒有重複 性,只是短短的幾句損失自己人格的不良話語,被告因逞一 時之快,口無遮攔辱罵原告,内心沒有恐嚇原告本意,被告 事後非常自責願向原告道歉。原告請求金額太高,被告只是 工廠普通員工,沒有財力,願意賠償原告1、2萬元等語。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 於111年11月15日公然辱罵及恐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錄音光碟 及譯文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故原告 主張被告所為已使其心生畏怖,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 告精神上受有一定程度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賠償,應屬有據。
㈡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係高中畢業,為職場技術員 ,月薪約45,000元,有2棟房屋;被告係高職畢業,為職場 技術員,月薪約45,000元,有房屋、汽車等財產等情,業據 兩造分別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2頁)。而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兩造所得及財產資料,原告110、111年度所得分別為662, 321元、699,074元,有房屋、土地、汽車等財產;被告110 、111年度所得分別為631,555元、648,871元,有房屋、汽 車等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爰審 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60萬元過高,應屬3萬元為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