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4號
CHDV,112,補,42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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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蕭義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等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逾期未補繳足裁判費
,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著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於民國
(下同)112年6月8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應予撤銷,及確認原告
與被告間董事、總經理之委任關係存在。核原告上開請求屬
財產權訴訟,惟在客觀上利益顯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
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
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前揭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
35元。請如期繳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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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