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黃雅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碧霞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920元,請如期繳
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唐國彬」(Z000000000、民國111年12月間死
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