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90號
CHDV,112,補,390,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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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黃秋惟(黃承唯)

黃浩幘
黃賜呈
游惠珍
黃雅秀
黃馨慧
黃榆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麥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宜改為: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659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為排除系爭債權以阻卻上
開強制執行程序。又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執字第5
902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說明,屬因財產
權而起訴,法院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
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依該執行事件之
標的價額新台幣120萬7269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本件原告等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萬2979元。請如
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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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