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51號
CHDV,112,補,351,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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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千禾陳仕姮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1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1652元(43萬500元+34萬349元+23萬803元=100萬1652
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9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萬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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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