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田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展岳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9萬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請如期
繳納。
二、請確認本件訴訟請求金額究竟係「0000000萬元」?多個「
萬」字!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交付借款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