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31號
CHDV,112,補,331,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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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陳讚盤
陳文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錦坤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他項權部(被
告等人部分)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一儒」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
被告梁錦坤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三、民事起訴狀訴訟代理人陳信洲應於訴狀末簽章(不可僅以繕
打字);他與原告有親屬關係?(具律師資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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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