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30號
CHDV,112,補,330,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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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蕭敬鐘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劉花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9099元,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被繼承人「蕭木籐」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其全體繼
承人(含被告蕭劉花、蕭麗黃、蕭福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兩造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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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