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劉張時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宥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
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
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固為相對人之執
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
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
值為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參照)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債權
額遠低於附表所示不動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
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員林市員林段55-8、55-9、55-10、55-11、55-1
2、55-13、55-14、55-15、55-16、55-17、55-18、55-21、
55-22、55-23、55-24、55-25、55-26、55-27、55-32、55-
33、55-34、55-35、55-36、55-37、55-38、55-39、55-40
、55-41、55-42、55-43、55-44、55-45、55-46、55-47、5
5-48、55-49、55-50、55-52、55-53、55-54、55-55、55-5
6、55-57、55-58、55-59、55-60、55-61、55-62、55-63、
55-65、55-66、55-67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
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
」房屋稅籍資料。
四、請說明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是否為誤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