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6號
CHDV,112,補,276,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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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林瑞瑜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武義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
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
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
證明書、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建號134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9萬535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3萬700元。請如期繳納
四、提出被告陳武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被繼承人「陳國華」(身分證Z000000000)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
六、依上開四、五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姓名及地址後,重新
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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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