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因與相對人蔡明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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