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6號聲 請 人 謝宗欽 相 對 人 吳孟郎 上列聲請人謝宗欽因與相對人吳孟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宗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無, 請更正請求之利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 規定,本票未約定利息者,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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