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44號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柯昇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票號:WG0000000)。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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