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謝宗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準此,聲請人所提本票記 載到期日均為民國112年6月30日,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惟 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即為付款之提示,是該本票到期 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無 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0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5月31日 1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5月31日 CH452638 002 112年5月31日 1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5月31日 CH452639 003 112年5月31日 90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5月31日 CH452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