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054號
CHDV,112,司票,1054,2023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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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鄭常嘉
上列抗告人鄭常嘉因與聲請人吳正偉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鄭
常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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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