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鄭常嘉 上列抗告人鄭常嘉因與聲請人吳正偉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鄭常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