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履行期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2年度,4號
CHDV,112,司消債聲,4,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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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黄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月(即自112年6月起至112年11月止,共6月停止履行,自112年12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因受車 禍影響,無法工作,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聲請鈞院裁 定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轉知債權人於文 到後7日內陳述意見,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表示同意或無意見等語。其餘債權人則未遵期表示意 見。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9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自前開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開始履行。次查,債務人因車禍無法工作等情,有債務人所 提電腦診斷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 是債務人既受車禍影響,致收入減少,而有不可歸責於債務 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依首揭規定,債 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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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