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勝章
上列聲請人捷宇特工業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
,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
責人姓名)。
二、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