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花盒子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林志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6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875元 0000000 002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3,870元 0000000 003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850元 0000000 004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5,062元 0000000 005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130元 0000000 006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010元 0000000 007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6,735元 0000000 008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475元 0000000 009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1,054元 0000000 010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920元 0000000 011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876元 0000000 012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200元 0000000 013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4,620元 0000000 014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0,500元 0000000 015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16,146元 0000000 016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6月25日 2,360元 0000000 017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5月25日 5,675元 0000000 018 花盒子生活館 林志澤 第一商業銀行 北斗分行 111年3月25日 950元 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