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21號
債 權 人 潘昶安
上列債權人潘昶安因與債務人郭惠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潘
昶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惠慈(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