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債 權 人 郭乙頡 上列債權人郭乙頡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乙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補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二、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29,885元?抑或新臺幣325,000元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抑或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利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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