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70號
CHDV,112,司促,7970,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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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郭乙頡
上列債權人郭乙頡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郭乙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列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329,885元?抑或新臺幣325,000元
?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抑或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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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