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曾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智強於110年8月12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
,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
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
幣288,896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3,32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2年4月13日
起,以本金新臺幣288,89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
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
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
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12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
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896元 曾智強 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