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債 權 人 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上列債權人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因與債務人黃冠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黃冠穎(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戶籍謄本( 記事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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