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60號
CHDV,112,司促,7860,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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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60號
債 權 人 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



上列債權人吳政憲即東亞汽車修配廠因與債務人黃冠穎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冠穎(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戶籍謄本(
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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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