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720號
CHDV,112,司促,7720,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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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義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義勝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4,792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
: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
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62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4,79
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
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
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7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792元 林義勝 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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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