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33號
債 權 人 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璧修
上列債權人大山旅行社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龍永盛旅行社股份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山旅行社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楊婉瑜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
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年○月○日」抑或為「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倘請求自「民國○年○月○日」起算,
請補正特定日期併提出請求之依據或相關釋明文件,倘無依
據,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
三、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併予更正。(是否漏載「股
份」二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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