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421號
CHDV,112,司促,7421,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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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
債 權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債權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
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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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