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28號
債 權 人 邱坊榮
上列債權人邱坊榮因與債務人楊松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
坊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敘明本件是否係請求自111年11月6日起至112年6月11日止之
未付分期款項?並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是否有誤,並予更正(
蓋依聲請狀之請求標的為新臺幣100,260元,然請求原因事
實欄所載之積欠款項為99,740元,請求標的所載應屬有誤,
應具狀更正。)
三、請敘明請求利息自112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其釋明文
件(例如應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等,倘無,請陳明是否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