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劉家榆
徐玉姈
黃景筠
張琪昀
盧淑芳
共 同
債 務 人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秋勲
債 務 人 李超群
楊月秀
李昱翰
賴履安
馮秀琴
劉美玲
黃翔韻
林三元
吳生泉
何偉友
吳清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權人姓名「鄭家榆」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家榆」。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