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62號
債 權 人 陳織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宥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宥丞發給支付命令,然聲 請狀內並無債權人之簽章,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